以下來自葉光洲律師信:
台灣蝦皮電商集團(有三家子公司)掩蓋本身為陸資的身份, 規避我國主管機關經濟部的審查, 以台灣人頭公司名義進行大規模營業的行為, 已涉嫌違反刑事偽造文書與兩岸關係法令, 本人已對該三公司負責人向臺北地檢署依法提出刑事告發, 為使本案涉及的相關法令、經濟與主管機關執法妥適度等問題, 有更全面地探討。以下附上新聞稿:
最近在台灣電商掀起話題的蝦皮拍賣,因為上市文件曝光,也讓中資身份跟著起 底。蝦皮拍賣對外宣稱其為新加坡公司 SEA 的子公司,但事實上在經濟部登記 的三家公司全部都是人頭公司,而且樂購蝦皮在台資本額只有 500 萬,蝦皮用人 頭來台登記,規避經濟部的陸資審查,其背後真正的大股東則為大陸的騰訊公 司,持股高達 39.7%。蝦皮公司在台涉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違 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已遭舉發,目前整起案件已經送交台北地檢署偵 辦。
律師葉光洲表示,根據 SEA 上市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 公司及愛貝公司均屬 SEA 集團子公司,而 SEA 集團最大股東為騰訊公司,持股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39.7%,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 辦法等規定,樂購蝦皮公司、台灣競舞公司及愛貝公司自屬陸資公司,應經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來台投資及設立公司。 但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蝦皮拍賣之公司名稱登記為樂購蝦皮有限公司,資 本總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出資股東為劉佳衢。劉佳衢也同時是台灣競舞娛樂有 限公司及愛貝有限公司的出資股東,台灣競舞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也僅有新台幣 100 萬元;另一家愛貝公司資本額也僅新台幣 500 萬元。所以在台灣,這三家公 司竟都不屬於蝦皮所說 SEA 集團的子公司。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 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因此,陸資來台從事投資活動是採許可制,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及經營業務。再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 辦法第 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 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亦屬該辦 法所定義之陸資。
陸資蝦皮為了規避經濟部的審查,以人頭來台登記公司,已明顯違反台灣的法令 規定,近來陸資企業規避陸資身分,以外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之案件屢見不 鮮,其中阿里巴巴在 2008 年規避陸資身分,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 違反陸資許可辦法;2013 年陸資控制之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未依法登記為陸 資,同遭經濟部開罰並令撤出台灣。而近日亦有大陸遊戲廠商以成立人頭公司方 式,規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台灣設立公司而遭起訴。樂購蝦皮公司甚至不用外 商身分掩飾,直接以本國人身分申請設立登記,隱瞞其為陸資身分的事實,規避 經濟部審核的用意更為明顯。
此外,律師葉光洲也表示,蝦皮為了規避經濟部對於陸資之審查,迴避在公司登 記上被註記為陸資,明知劉佳衢並非真正出資的股東,而仍提供不實資料給予主 管機關,因此發生公司登記事項不實的結果,已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 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該當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SEA 集團目前正在美國申請公開上市,但蝦皮公司在台涉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已遭舉發,目前整起案件已經 送交台北地檢署偵辦,主管機關經濟部亦當就整起案件加以詳查,否則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所定的陸資審查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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