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INSIDE 硬塞的網路趨勢觀察 杯劇不再發生!以募資平台實現商品化之「我會這麼做」 皇璽會 http://www.iwin688.com

1. 我想的到的,別人也有可能想的到,透過專利檢索先作「專利侵權風險」確認。

2. 檢索後,如果就相同的 IDEA 已經有他人已取得專利權,一是對原來的構思,以檢索到的前案內容為基礎,進行「設計迴避」,以避開他人專利權為目標,避免落人他人專利權範圍中,而造成侵權的情況,「設計迴避」的結果應不可落入任何專利權中。

3. 確定不侵權的情況,表示商品化後的「成品」至少不會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再思考這個成品所應用的「技術手段」是否具有可專利性 (符合發明專利的「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如是,提出專利申請,先以台灣為主 (成本最低),未來如果有跨境的可能性,十二個月內,可以主張專利申請的國際優先權再至其他國家提出申請,而這十二個月可以用來拼商品化、募資、找尋訂單、其他合作可能。

二、 制定商品化計畫 (以透過募資平台為思考)

1. 與募資平台共同擬定行銷計劃,並進行募資,設定好募資目標後,進行募資。

2. 報價
同步尋找協力廠商 (製造商),提出委託製造需求,並請協力廠商依據委託內容先進行報價,報價需包括:
(1) 打樣費用及相關條件:有些廠商會願意免費打樣 (展現製程能力、爭取訂單)、但如果少量打樣至一定的量,應該還是需要適當的成本。

(2) 量產費用預估:依據批量,例如最小訂購量(Minimum Order Quantity MOQ)、批量報價 (例如 3,000PCS/5,000PCS/10,000PCS);假設募資目標為 2,000PCS,但如果 3,000PCS 可以使單件成本降低,那就應該考慮是否下 3,000PCS。

3. 打樣

(1) 確認適合協力廠商;
(2) 依據雙方合意的「打樣」約定,請廠商進行打樣,進一步驗證廠商的製程能力 (生產製造能力);

4. 簽定備忘錄 (MOU)

(1) 在募資階段因無法確認募資是否能順利達成,所以可以先與協力廠商先簽定合作備忘錄,主要記載一旦募資達成,則由委託方與式以合約/訂單委託製造方開始進行生產作業 (相關的備料、機台運作、作業排程應是製造方需要預先排啟動時間、前置時間等)

(2) 在 MOU 階段可以將所有的生產條件先議定好,因為已經經過的打樣的階段,若有相關的製程問題需要克服、製程條件需要修改,應該在此階段協商、進行,並盡可能將可能變異因性列入 MOU,以保留未來在正式合約簽定時可議定的彈性,但這個彈性不宜過大,以免反而造成要簽正式合約時,原先的協定被整個推翻,那麼有可能整個打樣的流程要重新再來一次,如此,極有可能會造成後續正式量產的交期、品質等變動過大。

5. 商品化啟動

當募資達標時,即應啟動商品化 (商品製造);

6. 正式訂單簽定/合約

(1) 募資達標後,依當初 MOU 的內容正式下訂單,此份訂單合理上是以當初的 MOU 為基礎,如果在訂單條件有相關變動或調整的情況下,在正式訂單的時候作清楚的議定,並落實於合約中,一般包括例如:量產的費用、付款方式、規格、交期、品檢條件、違約處理等;

(2) 如果是開放性的讓募資成果繼續發展,則建議首批已達標的數量應先下訂單讓協力廠啟動首批成品的生產製造程序,繼續增加的部份,可發公告預告第二批量的交期日予消費者,避免過於爆量,但交期仍維持在同一日的情況,以防止無法如期交貨給消費者的風險。

7. 結論

(1) 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後,委託方應該追交期進度、依品檢條件確實對製成品進行檢驗等,盡量將會造成交期變動、品質不良情況的風險降至最低。

(2) 透過募資平台先集資、達標後生產、再交貨的過程,其實不若產業中依據委託訂單進行商品製程來的明確 (可變數太多),所以,唯有在每個環節都盯緊,才有可能讓造成失敗的風險降至最低。

(3) 募資,僅能對消費者 (參與募資的贊助者),對於合作端,尤其是協力廠商,不可以有「募」的期待,因為協力廠商是接單賺錢的,除非可以談出折衷合作的條件,但即便如此,將協議內容落實於合約的動作絕不可免。

(4) 費用分擔應該明確,特別是生產過程中如果包含模具開立的部份,相關的費用分擔、權利歸屬、應用後之處理 (例如模具之消毀) 等,應當議定清楚,以免造成爭議。

(5) 就算你是新創團隊,也別妄自菲薄,「條件」,是談出來的,契約的精神就是雙方合意,別覺得自己是新創就矮人一截,當然也別因為手上有個「厲害的」,就態度過高,費點心尋找協力廠商本來就是必經過程,該注意的要注意,該保護的要保護,不懂得做、不願意做,是不同層次的狀況。

實際上,在委託製造的實務中,要比上述的程序要複雜許多,而且依據各種產業、技術領域更有所有不同,但客觀上來說,若以新創為基礎、募資 (眾籌) 為實現平台的情況,這些環節應該至少都是要存在的,所以,即便是新創階段,也應當要謹慎以對。

以上,是依我曾經歷任過「產業」所得的有限認知,列出給大家參考,不盡週詳之處,還請其他先進補充、指教及不吝指正。

20171212 
曾經在光電、散熱產業被操到不要不要的詹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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