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獲合作媒體 智由博集 授權轉載,作者詹詹自喜。
相信你一定有聽過新台灣募資奇蹟:兩個月獲得超過 5000 人的熱烈支持,募得千萬台幣的「嘖嘖杯」!
引發話題的「嘖嘖杯」,除了響應環保、 裝下人手一杯的手搖飲料 外,充滿設計感的外型,以及最重要的 ———「它可以折疊!」,讓你輕鬆收納包包沒煩惱。
而風光結束募資的「嘖嘖杯」,雖然還沒出貨,2017/12/5(二)卻傳出台灣矽材業者瀛海國際銷售「巧力杯」還比嘖嘖杯便宜的消息,讓廣大的集資者手足無措。嘖嘖杯事件到底是如何演進,讓詹詹帶你一起來剖析台灣募資奇蹟「嘖嘖杯」的愛恨糾葛。
雙方都已經分別表述過相關內容:包括 初心地球社的多則聲明 、以及 dr.si 在官網發表的事件「時程列表」、及有關專利權約定的部份等等,相信大家也都約略理出了事件始末的順序,另外也有數位先進前後都發表了看法。我只能說,這真的是一場「杯劇」,怎麼幾個成功完成群眾募資的項目都走上這個方向呢(難道是魔咒?)
利用了一點時間,對於 dr.si(瀛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專利權的調查— —瀛海國際大約擁有二十幾件專利權。其中,有九件是以「折疊」作為技術手段,且將其應用於容器的產品,包括例如:水壺、水桶、鍋子、杯子、花盆等。
從 Dr.si 發表的事件「時程列表」,對照於初心地球社自述與 Dr.si 合作的時間來推算:Dr.si 確實早在與初心地球社合作之前很久,就已經就「利用『折疊』之技術手段以達到收折容器」的結構,提出了專利申請。
其中以中華民國 99(2010)年 06 月 01 日提出申請、中華民國 99(2010)年 10 月 11 日核准公告的 新型第 M390100 號「可折疊的杯子」 所揭露的結構最為接近此次爭議的「嘖嘖杯」。
綜合以上,在檢索這些資料的同時,也同步嘗試把檢索的時間點往前推進,進一步再找到多件有關相同技術手段的「前案」。
至此,我先在此做一小結論,這個案子「不會是大家說的那件專利權(新型第 M390100 號)的問題」,原因如下:
一、Dr.si(瀛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要件,所申請的專利範圍主張必須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而 dr.si 所取得的新型第 M390100 號「可折疊的杯子」是「新型專利」,此種專利得否於核准後有效主張權利,實則還要進一步透過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做客觀判斷。
〔二〕該案確實也有進一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其結果被判斷為「無進步性」,這代表了 dr.si 雖然取得了「新型專利權」,但一旦要以這份專利權對他人提出警告或訴訟,他人是可以很輕易以「專利權無效」為主張而脫離這個訴訟,又或可直接對這個案提出「舉發」,其被「舉發成立」的可能性幾乎是百分之百的。
〔三〕再者,從同步檢索結可以發現,「利用『折疊』之技術手段以達到收折容器」的結構,在 Dr.si 申請專利之前,早有很多件相同的技術手段被揭露過了,目前初步檢索看到的是中國的一個案子,該案是在 2003 年 3 月 20 日於中國提出申請的案子(授權號 CN2652841Y「伸縮杯」),其提出了一種在杯體上形成有數道波浪折痕的結構,使杯體可經壓縮後被收折。
二、 初心地球社
〔一〕從其與 Dr.si 合作的時間點來看(2017 年初),可以推估應該是評估過 dr.si 有製造此類型容器的技術、材料、製程能力。
〔二〕但如果從成品的結果來看,要說是應用了 Dr.si 的實體技術、結構設計,應當也是合理的,但,推估雙方在產品的設計過程中,應該都有提供相關的意見在裡面,所以如果要說是共同開發,其實也不為過。
但是,比較客觀的一點說,如果硬要把「專利權」這件事拉進來,Dr.si 顯然是比較有依據。
三、 小結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知道:
〔一〕Dr.si 雖然有相關的「新型專利」,但該專利權經「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評估為「不具進步性」,所以等於是一份最終會被視為無效的專利權,據此,即使其揭露的內容可以對應到「嘖嘖杯」的產品上,將來恐怕也無法主張專利權為有效。
〔二〕依「嘖嘖杯」的成品、兩家合作的時間點來看,初心地球社應該也不太可能據此結構再取得另一專利,即使有提出,最終「不具進步性」的可能性極高,因為此結構相較於所檢索到的前案,很難謂其有進步性。
綜合以上,在「專利權」這個點,詹詹推估兩家廠商都佔不到上風的位置。
四、 但是
〔一〕其實 Dr.si 有另一件專利權(發明第 I448406 號「可收折的矽膠容器結構」)其實比較厲害些,簡單講,這也是一個有關於可收折的容器結構,但是透過其『各層環壁與各連接部分別以一相較於垂直面傾斜的角度設置, 並分別界定具有一斜率……藉此令該容器結構受到垂直擠壓力量時,各層環壁間不會輕易彎折。』
〔二〕白話來說,這個結構設計是可以讓這種收折型的容器可以在使用時,呈現「挺立」的狀態,而這件專利就特別值得注意;雖然我沒看過「嘖嘖杯」的實體,但我推估這個技術手段被應用在這個產品的可能性極高。
〔三〕所以,這個案子如果真的討論「專利權」歸屬的問題,其實就有點多餘了,因為基本上 Dr.si 本來就有申請這些結構應用的專利權。
我倒覺得這個事件中比較值得被討論的,反而應該是這種「委託製造 (OEM)」、或是「委託設計及製造 (ODM)」、或是「共同開發」的關係中所衍生出來的「智慧財產權」、及「法律」的相關問題,關鍵不在於後面的「智慧財產權」、及「法律」的相關問題,而在於前面的「關係」究竟為何?以「關係」當作基礎點,才能爬梳彼此權利義務的脈絡。
一、「委託製造 (OEM)」
〔一〕此類型的委託關係,通常設計環節在委託方已經完整的完成了,所以即使有因設計而衍生的智慧財產權 (專利、商標、著作權) 照說應與受委託方無關,這裡的爭議較少。
〔二〕惟,在這樣的關係中,常生爭議的部份可能會發生在「模具」這個環節,究竟因應要生產這個產品而生的「模具」,其物權、以及該「模具」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 (例如「專利權」) 歸屬為何?應該要在委託合約裡定義清楚,否則將來就很容易發生爭議。
〔三〕據此,關係到「模具」的物權、智慧財權權的歸屬,建議應落實於合約中。
二、「委託設計及製造 (ODM)」
〔一〕這樣的關係中,代表受託方不僅負責製造,還在製造前參與了設計,最常見的情況是委託方提出想做一個具備特定功能的產品,但僅提出大略的方向與概念,而受託方則具體的提出了解決的方案,並落實在設計後的成果 (即成品)。
〔二〕在這樣的關係中,由於雙方都參與了設計、研發的過程中,如未有其他特別約定,這樣的關係是可以被定義為共同研發的,如此發展下去,其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自然應該為「共有」。
〔三〕所以,在這樣的關係中,委託方應先思考清楚在這樣的委託過程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約定應為何?且應該落實於合約中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的條款當中。
三、「共同開發」
如未有特別約定,相關成果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應屬共有;如有特別約定,應落實於合約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的條款中。
【結論】
一、 一開始會覺得這個案件很複雜,但拆解到最後,其實會覺得單純只是因為「合作」的這個部份出了問題,如果討論「智慧財產權」的這個部份,初心地球社對於這塊的資訊與認知,建議應該再深化些。
二、 另外,許多當時開團參與募資的買家們很關心現在這樣的狀況能否進行「退款」?集資者是否得僅以「這個產品並非 Dr.si」即可指稱初心地球社違約,而要求提出退費,這個部份實則要回歸到當時這個群眾募資的案件中,有關募資者與集資者之間的約定為何?
三、 最後
〔一〕創意的結果,不一定就能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無論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產生(或要享有其保護),都有其要件,不那麼容易,卻也沒那麼難;
〔二〕創意與生產製造非同一人時、或合作關係有多人時,「合約」的存在是必要,因為「合約」是所有爭議發生時,最佳解決方案的參考依據;「今天客氣,明天生氣,然後就會一堆怨氣」。
〔三〕「危機處理」也很重要,經驗不足無法當理由,該尋求專業協助的時候,通常是在事件發生前。
以上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感覺寫了很多,但覺得好像又沒說到什麼。如有不周延之處,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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